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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06-24 15:27:06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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