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