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颁布部门 |
实施时间 |
相关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9-1-1 |
第五十三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
2 |
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银支付
[2018]238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11-29 |
一、支付机构能够依托银联和网联清算平台实现收、付款等相关业务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规定可以保留的账户除外。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及时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及时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核对有关工作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确保销户过程中支付业务连续性和客户备付金安全。 |
3 |
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银发[2018]237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10-10 |
规定了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类型之一的农村普惠金融支付服务点的标识、环境、软硬件要求、安全要求、终端用户界面、交易凭证、报文格式等事项,给出了标识牌、业务公告、业务流程的样式,提供了终端用户界面、交易凭证、报文格式的规范指南。在支付服务终端方面,规范要求,服务点应选择智能POS终端、多功能助农终端等作为支付服务终端来提供服务,选择的策略需要支持银行卡和条码支付,且智能POS终端宜大屏显示,具备条码识别处理功能,宜选择符合JR/T0001-2016要求的智能POS终端。同时提供银行卡、条码支付和存折服务的,应选用相关符合要求的多功能助农终端。 |
4 |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6-29 |
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交存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
5 |
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4-1 |
开展条码支付需要同时具备网络支付牌照和收单牌照。2018年4月1日后,固态二维码单日累计限额500元。 |
6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8-3-19 |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 |
7 |
关于加强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7]24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7-12-22 |
强化条码支付技术风险规范。
推进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注册管理。
规范条码支付交易报文管理。加强条码支付产品质量管理。
加大督导管理力度。 |
8 |
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7-12-21 |
1、银行及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前
30天需书面报告央行。
2、    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3、    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
4、    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
9 |
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9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7-8-4 |
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 |
10 |
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7-1-13 |
一、      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      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
11 |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6-4-13 |
1、    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
2、    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3、    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    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
5、    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
12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6-7-1 |
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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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
2014-4-9 |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应就非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批量扣款或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赔付责任达成一致。 |
14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3-6-7 |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注合作银行。第二十七条不用支付机构备注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 |
15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0-9-1 |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16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2013-7-5 |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