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为遵循,参考了国家办法的架构,在全面承接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实际适当完善,体现出与时俱进,突出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是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相关概念。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指由省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同时细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把实现省委省政府政策目标和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实行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控集团、基金管理人四级管理架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章  基金设立。明确了子基金设立原则遵循布局集中、预算约束、讲求绩效;设立领域主要聚焦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创业;设立程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子基金设立申请,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履行评审程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  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明确了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投资限制性规定、禁止性投资要求及基金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原则等内容。
第五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明确了子基金终止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  基金预算和资产管理。明确了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基金运行定期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七章  基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省财政厅应当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控集团、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分工及程序;监督管理和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存量基金依法依规逐步整合至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