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合同信息 新闻中心 行业服务 行业新闻 政策法规 网上培训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平台管理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22-05-27 16:12:29


  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同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避免违规设置门槛、政策歧视、暗箱操作、垄断排他等问题,同时征求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行业组织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汇总、及时公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全面解读、精准推送,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纾困措施,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解决物资供应、融资用工等制约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因突发事件导致中小企业失信的,应当支持引导相关机构给予展期等信用补救期限,审慎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各项政策定期评估评价,对行之有效的惠企政策,应当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约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推行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中小企业退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注销实施容缺办理,实现即时办结。


  对不存在欠发欠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的中小企业,全体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书面承诺对本企业的债务和因未清算注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可以适用承诺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运用、数字化赋能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壮大企业规模和优化企业运营模式的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临规企业动态,协调商贸、文旅、科技等主管部门,强化政策支持,开展专项融资服务,为其参加各类经贸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采购项目和政策扶持资金,培育其尽快成为规上企业。


  临规企业的标准由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联动衔接,实现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信息互通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新闻出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工作机制,在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提示中小企业在开展招商引资和产品技术贸易时,注重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 << < 1 2 3 4 5 6 7 8 > >> >>|

 上一篇:解读|1分钟读懂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5大变化!   

下一篇:【政策解读】解读《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Copyright 佳木斯市IT技术应用服务平台

佳木斯市众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路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