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十三、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十四、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使科研人员能够真正了解政策和运用政策;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十五、做好科研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和改革前省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