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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备案的通知
18-11-06 15:47:05

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黑政规[2017]15号),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启动2018年度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
  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备案”的原则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围绕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重点支持能进一步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学科领域影响力和以研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的重点实验室。
 𔀠.符合培育国家级创新平台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且具较高创新能力与水平,并拟争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机构备案省重点实验室。
 𔀡.符合支持高端人才发展要求。突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吸引、凝聚高层次人才与团队,围绕 “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省杰青等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公共创新平台。
 𔀢.符合优化建设布局要求。对边远地区且尚未建有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校可适当降低备案条件,支持边远地区高校学科发展和平台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二、备案条件
  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备案制,已认定的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不必重新备案。申请新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原则上实验室应为运行2年以上,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思路,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且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4.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学科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发表SCI、EI收录论文数量10篇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的能力。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与申报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对一致的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
  三、备案程序及要求
 𔀟.申报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和主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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